当事人不执行
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
处罚款或者
滞纳金。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