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所在单位既包括受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包括加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以请求其他人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予以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在不构成
犯罪的情况下,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人民调解组织可具体负责此类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