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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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