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撞车对方负全责时,在财产损失赔偿上,可要求对方支付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费用、车辆施救费。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按事故发生时车辆价值获得重置费用赔偿。对于营运车辆,可索赔合理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则可要求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若受伤,可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致残,还能获得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可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