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农村土地争议,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寻求处理。若对处理决定不满,在接到通知的三十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二)可以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利用其调解经验和资源,以中立立场促成和解。
(三)申请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借助其专业性和权威性高效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