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时忘带证据原件,应立即向法官说明情况,阐述未携带的合理客观理由,比如原件因突发情况遗落家中或临时被合法事由占用等。
(二)向法院提交书面补交申请,明确证据名称、证明事项及拟补交的时间,以便法院安排后续质证环节。
(三)若证据为案件关键且理由合理,法院一般准许补交;若故意未带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罚款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