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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是怎么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 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安排;
(三) 制定本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及本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五)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提出律师代表大会讨论的议案;
(六) 召集、召开本会理事会;
(七) 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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