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车祸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车祸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车祸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车祸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车祸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车祸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车祸责任确定细则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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