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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恋爱和同居的法律问题

1、分手就一定给分手费吗?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只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
2、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3、男方赠与彩礼,但婚没结成,可否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的,构成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的表述力求将其与重婚、婚外恋、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分。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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