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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


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


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良反应一般是吃药时出现正常反应,所以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


如果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医生用药错误造成的,有可能就构成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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