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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