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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特征

债务承担的特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07:08:32 已帮助28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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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特征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


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担保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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