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房屋已经灭失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之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提起申请的权利,致使无法被法律保护,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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