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封存账户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权对当事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封存账户仅为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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