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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1 08:28:43 已帮助16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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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产生必要费用的,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管理人有管理事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者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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