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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主观故意不同。


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
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
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此罪具体的构成要件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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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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