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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在哪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


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


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


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以上就是小编对“录像作品归属如何确定
”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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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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