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借用银行卡,未以本人名义借款,可保留未借款的相关证据,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构成无权代理且持卡人追认,与持卡人沟通还款事宜,按协商结果承担还款责任。
(三)若构成无权代理且持卡人不追认,及时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避免法律纠纷。
(四)若与持卡人有还款约定,在持卡人还款后,按约定向持卡人偿还。同时,避免借用银行卡,防止违反银行规定或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