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种类及其数额;
2、应当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限;
3、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4、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
5、财产具体交付的时间及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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