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开具户籍证明:
1、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遗失尚未补办的;
2、因
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开具的;
3、学生
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需要证明户籍信息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持学校保卫部门签发的证明或者户口协管员到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非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