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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除斥期限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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