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原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短于债务履行期限;
当债务期限到期时,抵押权人得到按期清偿;
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破坏自然消灭;
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等于债务履行期限;
当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仍没有得到清偿,而抵押物未消灭,抵押权人也未放弃抵押权,则抵押期限就会长于债务履行期限。
2、由此可见,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债务履行期限是确定时间,抵押期限不是一个确定时间。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抵押期限的设定,对履行债务并无实际意义。
如某开发商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5年抵押期限贷款,登记机构遇到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期限作出解释时,常常讲不清楚。
过了抵押期限,究竟如何行使抵押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但如果作为债务履行,它的期限概念就非常明确。
看来,《民法典》未把抵押期限规定为抵押合同的必须条款,不是没有道理的。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担保和债权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担保就不能约定抵押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