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意的,
抵押物价值可以低于
担保主债权数额,实现
抵押权时,
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
债务的,剩余债务由
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