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二)一方的个人财产,像婚前财产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三)涉及彩礼时,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给付方请求返还,法院会支持。
(四)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