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换
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
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具体
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
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
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
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