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降低出现损失类贷款的风险。
(二)贷款发放后,要持续跟踪借款人的经营、生活等状况,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因素,提前采取措施。
(三)当出现可能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的情形时,银行应及时启动追偿程序,如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于符合损失类贷款标准的,银行需按规定足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此条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对于可能出现的呆账损失应提取准备金,损失类贷款属于基本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与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