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身份证就无需开具户籍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
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
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
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
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
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
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