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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应遵循什么原则

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着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他人制作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肖像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而肖像权则是肖像人的绝对权。对于肖像著作权,《著作权法》则未作明确规定。
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通常有几种情况: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等。
处理这一类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
第二,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约定。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并且,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表示。如果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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