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成立
清算组的方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
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且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
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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