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由伪造者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的均可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超过
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因挂失而使用信用卡继续透支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4、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客户在银行帐户上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短期使用超过其帐上金额度款项的行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款项,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
追诉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3)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