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