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
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并
按揭贷款,
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
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
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