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单位索赔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单位要及时留意自身权利状况,在时效内维权。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涉及此类业务的单位需按四年时效处理索赔事宜。
(三)若法律对特殊索赔情形有专门时效规定,要按规定执行,单位应熟悉相关特殊规定。
(四)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会导致时效中断,单位可合理利用这些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