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
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
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