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其他证明材料,如借款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转账记录能显示资金流向,聊天记录可证明借款意图和细节。
(二)若没有直接转账,可寻找能证明借款交付的证人证言;若是现金交付,找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交付过程。
(三)收集双方关于借款沟通的短信、微信语音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四)收集证据时确保合法性,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五)凭借补充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由法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断借款事实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