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侵犯名誉权纠纷可以向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公民、
法人享有
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