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
抗诉的案件,第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
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的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2、可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突破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二是人民检察员补充起诉,有意思的是,在有的案件中,就算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也可能不予认可,不支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显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如果法院认定补充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是新的犯罪事实,仍需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