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发回重审的案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还能上诉不加刑的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还能上诉不加刑的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可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突破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二是人民检察员补充起诉,有意思的是,在有的案件中,就算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也可能不予认可,不支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显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如果法院认定补充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是新的犯罪事实,仍需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最新修订:2024-03-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