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未
实缴出资的不影响
股权转让的效力,但该股东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若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补足出资
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诉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
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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