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侵权问题上,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就是在法律特别规定时,不用管行为人有没有错,只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得承担民事责任。
为啥在环境污染侵权里用这个原则呢?一是环境污染行为复杂又专业,受害者很难证明污染者有主观过错;二是污染者通过生产经营等活动获利,就该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让他人受损的,侵权人要担责。也就是说,只要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得担责。
不过,污染者也有免责机会。要是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像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还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不用担责了。要是遇到这类复杂情况,建议精准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