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
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
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