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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变更

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更名的方式是:当事人都是同村的村民,需要经过农村村委会的同意,并且农村宅基地受让人在该村没有其他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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