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
企业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
重大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煤矿企业不具备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吊销其有关证照。
3、煤矿企业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