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赔偿争议的交警调解启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二是确认各方均已收到事故认定书。满足条件后,交警应在十日内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处理结果有三种情形。达成调解协议的,交警需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分别送交;未达成协议的,交警应终止调解并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也会终止调解。
(三)调解无明确时间上限,但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实践中简单案件可能数周完成,复杂案件可能耗时数月。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1.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