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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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