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收集:留意双方关于同居事实的书信、聊天记录,可通过截屏、打印等方式留存。
(二)物证收集:保留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共同购置生活用品的票据等。
(三)视听资料收集:在不侵犯他人隐私前提下,拍摄两人共同进出住所、共同生活场景的录像或录音。
(四)证人证言收集:向邻居、物业等目睹两人共同居住情况的人员获取证言。
(五)机构证明获取:尝试从居委会、派出所等机构取得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