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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如何控制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一、存单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必须依法订立质押合同;必须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或者交付权利凭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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