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
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家庭户口簿办理入户登记。
2、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
身份证件、
出生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落户。6周岁以下公民出生登记材料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6周岁以上公民出生登记材料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报治安大队审批,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3、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父母亲户籍不在同一户籍派出所的,拟落户地派出所经网上查询和核对双方户口簿能够确认未重复申报的,可不再收取未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