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2、如
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
盗窃、抢夺或
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
暴力方法妨碍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
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
扰乱社会秩序罪
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