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
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
民事裁判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
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
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
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
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
民事诉讼有关
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