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委托合同中,若为无偿委托,解除方要留心解除时间,避免因不当解除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有偿委托,解除方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需考虑对方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赔偿。
(二)承揽合同里,定作人若行使任意解除权,要及时核算承揽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可预见性规则的可得利益损失并进行赔偿。
(三)对于不定期合同,如租赁、保管等,解除方仅需赔偿对方因解除产生的直接损失,无需赔偿可得利益,但损失需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